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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之路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0 |栏目:关于我们, 冠军之路全国组委会, 工作站 |浏览次数:136

“冠军之路”是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背景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文化艺术与科技工作委员会联合发起成立“冠军之路全国组委会”,并在组委会的指导协调下,组织开展该IP项目系列活动,在央视网体育、学习强国·强国运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创意旅游文化专委会、中国企业体育协会全国城区体育工作专委会、中国林场协会森林体育运动专委会、北京对外文化贸易协会等单位的支持下,传播“自信、自强、自尊”的体育正能量,激发并引导广大群众参加体育运动的热情。

该项目以公益为主,充分利用所拥有的冠军资源和专家团队,助力全民健身、体育文化、体教融合、体旅融合、体医融合,为体育文化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系列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及拥护,全国各地的体育企业和协会纷纷表示想加入系列活动共同推进“体育+”的社会公益活动。为了更好的拓展组委会的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组委会决定在全国设立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为加强组委会对各地工作站的统一管理,经组委会研究决定制定冠军之路工作站管理办法。下发给各个工作站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冠军之路全国组委会(下称“组委会”)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规范统一管理,特孩子定本办法。

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归组委会事业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发展管理原则

一、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成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组委会审批通过。

二、建立并实施考核制度,由主管部门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按照规定流程统一进行考核。对于业绩较差且长时间无法在所在地区对冠军之路IP的影响力产生显著推动作用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实行淘汰制。

三、主管部门每季度定期向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通报组委会发展最新情况并作出工作安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每季度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进展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三章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设立管理细则

一、对于有签约冠军之路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先行填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成立申请表》(见附件1),并由主管部门按规范流程考察其综合实力。具有投资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下述相关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作站站长介绍及简介

3.团队介绍及成员简介

4.拟成立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办公场地产权说明

5.除上述材料外,组委会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经初步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呈报组委会,按照流程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双方正式签署由组委会统一制作的标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标准文本附后)。合作方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全额缴纳服务费,经组委会财务部门确认到账后,协议正式生效。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设立必须一次性缴纳服务费人民币伍万元,同时授予冠军之路全国组委会副理事长单位(如多家发起单位联合交纳,则按以下原则授予:缴纳伍万元为副理事长单位、缴纳叁万元为理事单位、缴纳壹万元为会员单位)。

四、根据组委会发展现状,同意并鼓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开设地市级工作站。具体市级工作站管理办法见附件2。

五、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合作并开设洽谈期为三个月,自领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成立申请表》后起算,逾期自动废止。

六、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合作方办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筹备事宜。

第四章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日常管理细则

一、为更好推动组委会在属地辐射力和影响力,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应积极推广冠军之路IP项目及衍生商务合作,每年至少主办或承办一场论坛/分论坛、两场体育赛事、并向冠军之路组委会报备。

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应建立可独立运作的商务开发体系,建立可独立运作的商务开发体系,建立所在区域的重要企业、品牌、政府、校园、媒体等关系网络。

三、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商务开发合作体系需及时同步组委会报备,同时可与组委会共同建立商务开发合作体系。

四、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组委会相关要求,具备从业资历,名单及简介报组委会审核。

五、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按半年度向组委会上报工作站的财务状况及收支状况,以便组委会规范管理。

六、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应大力支持组委会在其所在区域开展的各项活动,给予接待及公关配合。

七、组委会对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按区域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跨区域进行各种项目开发。对于同一项目当地区域机构具有优先拓展权,但在当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无法以竞争优势的条件取得该项目时,经相互协调并得到组委会书面授权后,有竞争优势的其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可参与该项目拓展。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进行跨区域合作时,需提前报备组委会,并由组委会协调安排合作情况,

八、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应积极响应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组委会考核内容。

第五章 组委会扶持细则

一、主管部门做好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服务工作,对新设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进行全面业务培训。

二、主管部门协调组委会业务部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交流活动,并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业务进行指导。

三、由主管部门协调组委会经营部门定期组织各项业务培训,并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四、主管部门梳理并整合组委会各种资源,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做好对接工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可利用冠军之路平台等资源开拓本区域业务。

五、组委会在各地开展大型项目时,由组委会向当地工作站委派任务,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当地工作站务必参与组委会在当地开展的项目,并配合完成组委会交予的工作任务,其他符合条件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也可自愿参与。

六、组委会鼓励和支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业务形式创新及策划组织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并提供组委会资源的对接和支持。

七、组委会宣传品(宣传册、宣传片、包装袋、带有组委会统一包装的以供宣传所需的其它物品等,组委会统一礼品除外),报组委会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宣传推广使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因自身业务拓展需要,超过规定数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单独呈报主管部门,由组委会按成本价提供。

八、组委会对工作及业绩完成情况良好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站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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