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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学习体会之六

发布时间:2022-04-06 |栏目:专家视角 |浏览次数:248

继上一期《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学习体会之五,本期重点是学习《规范》的第六章内部管理要求和第七章附则。

一、《规范》第六章安全要求和第七章附则的原文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二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二、第六章 共有六条都是围绕“安全”提出的具体要求

1、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据此,作为课外体育培训行业和业务主管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课外体育培训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2、主要目的

《规范》提出的安全要求,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一票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国家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对安全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

4、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制定步骤

·考虑存在什么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控制风险;

·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流程;

·考虑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

·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法律法规的条款转化为制度的内容;

·考虑制度中需要被追溯的内容,设置记录。

6、有关文件

2014年9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分别为“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简称“双随机、一公开” 。

2018年8月9日体育总局下发《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① 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体育经营活动,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

②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体育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

③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④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一年内受到行政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⑤ 发生重大兴奋剂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的;

⑥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⑦ 按照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规定,须列入黑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

⑧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

7、执法检查规范

·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此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

·下达监督整改意见书。

·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8、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体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损失惨重”,面对疫情防控的“常态化”,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罗列了服务业、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等纾困扶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表述:要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要做到“四个精准”和“三个不得”,其中提到“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或者延长关停时间;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防疫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体育产业的分类,体育培训属于体育服务业。因此,此次政策的着力点是针对服务业行业面临的特殊困难,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呼吁和关切,就是要切实缓解服务业市场主体的成本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三、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内涵有两层意思。

一是对从事体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预留出整改时间,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照自检自查,并积极进行完善。

二是为《规范》的内容和条款预留出补充、修订的空间。

四、结束语

我们欣赏体育,是欣赏它蕴含着的生命光华,以及这光华给予我们的启迪、感召和鼓舞。

我们赞美体育,是赞美它凝聚着人类对和平、友谊与进步的美好愿望。

我们有理由相信:体育——这首用人类的热血和爱心铸就的生命乐章,必将魅力永存!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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