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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学习体会之一

发布时间:2022-04-01 |栏目:专家视角 |浏览次数:188

2021 年 12 月 14 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了《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在社会体育培训机构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反响,但在认真学习领会《规范》内容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志对《规范》内容中的词句和术语的定义、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理解或模糊不清,产生些许歧义或误解。学习领会 《规范》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有关话题还有见仁见智的空间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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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学习通知的原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 ,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监管,体育总局制定了《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体育课外培训监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14 日

(一)通知明确指出了印发《规范》 的依据

1、贯彻落实两个《意见》

一是 2021 年 7 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 2020 年 6 月 11 日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并明确了体育部门是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

2、深化体教融合

2020 年 8 月 31 日,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 的通知,并要求各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监管

2021 年 9 月 30 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校外培训重大决策部署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课外体育培训服务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科学谋划,快速行动。

(二) 提出了具体要求

1、在体育课外培训监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2、加快建立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

(三) 其目的

1、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课外体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鼓励、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规范有序发展。

3、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

4、让体育更好地在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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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学习《规范》的内容

(一)概述

《规范》 共七章、二十八条,从总体要求、场地设施要求、课程要求、从业人员要求、内部管理要求、安全要求、附则等方面为体育培训机构的标准化运营、 服务环节等提供了具体指导。《规范》 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对场地设施、执教人员公示、背景调查、安全培训制度、演练、设施、保险等要求让以前一些比较模糊的地方变得更加明晰,这种导向作用非常突出。

(二) 对《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标题的理解

1、关键词“课外”

一是在时间上指学校正课(含体育课) 之外的时间,一般称为“课余时间”(如下午 3:30–5:30);二是在地点上既包括了在校内,也包括了在校外。据此,课外体育培训可以分为校内体育培训和校外体育培训,二者的区别在于组织指导的不同。校内体育培训是由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组织指导的培训,校外体育培训是由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组织指导的培训。这里应注意的是,校内体育培训并不仅仅限于学校范围之内,也可以是在校外组织体育培训,它与校外体育培训的区别只是在组织和领导方面的不同。在这里,我们把校内体育培训和校外体育培训统称为“课外体育培训”。

2、关键词“规范” 

“规范”是为了使一些事情得到很好的效果而制定的一种运作方法,具有明晰性和合理性,简单地说“规范”是对行为、条件的要求。 “规范”约束的范围相对较小,是根据所做的事情或对特定成员进行约束,并不像“规定”那样具有强制性,“规范”是提倡遵守、提倡执行,更多体现出的是 “约束” 、“引导”和“倡导”。

(三) 学习《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 7— 18 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面向 4—6 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 要求。

第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  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 要求。

1、《规范》 的第一条明确了课外体育培训的定义和主体

(1) 课外体育培训的定义: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 7—18 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

关键词一:体育技能

2019 年 8 月 10 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提出“开展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使青少年掌握 2 项以上运动技能”。 文件中这句话提出了两个概念,即“体育技能”和“运动技能”,由于对这两个概念模糊不清,导致体育培训更多的是侧重于“运动技能”的培训,而忽略了“体育技能”培训。 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体育技能:是指从事身体锻炼的能力,是由各种知识、素质、能力有机组成的综合能力,即能够根据条件的变化,选择、运用甚至创造相应的身体练习方法进行独立的体育锻炼。例如在体育培训中对热身运动(亦称准备活动) 重视不够,只是简单的跑跑圈、做做操后就进入正课,青少年并不知道为什么要认真地做热身运动,更不知道其重要性,而热身运动恰是体育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例如跳绳运动,因为追求单位时间内次数,传授给青少年的是跳绳技巧,由跳绳变成了“踏绳”,从而失去了跳绳运动的真正锻炼价值,即增加青少年的弹跳力,刺激下肢骨骼的生长发育。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青少年跳绳比赛,严格意义上讲是“跳绳技巧” 比赛,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体育技能。

运动技能:指人体运动中掌握和有效地完成专门动作的一种能力,即指在空间内正确运用肌肉工作的能力。按条件反射的观点,是一种复杂的一个动作接连一个动作的肌肉所感觉的运动条件反射。运动技能的形成要经历泛化、分化和巩固自动化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前后相联,在运动条件反射形成过程中逐渐过渡。运动技能的形成和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教学训练的方法、强度、密度、学习目的性和自觉积极性,以及身体健康程度等。目前大多数体育培训更多的侧重于运动技术或技巧的培训。

(2) 课外体育培训的主体: 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关键词二: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依托体育设施、各类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以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社会体育组织,属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种2000 年 3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通知,决定 使用 1999 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国开展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2007 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申报 2008 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 中, 通过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到”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章程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第十条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性质,更加严谨的理解就是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发展。

据此,《规范》 中所提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通常意义上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或体育培训机构,而是在民政部门登 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 ,属于非盈利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属地体育部门。

关键词三: 体育培训机构

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体育类企业,没有业务主管部门; 二是在属地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属地教育部门。《规范》 中所指体育培训机构应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体育类企业,但这类体育培训机构又分为两小类, 一小类是早期取得营业执照的体育类企业在经营范围一栏有“培训”项目,另一小类是而后期取得营业执照的体育类企业在经营范围一栏不再有“培训”项目, 取而代之的是“体育咨询”或“教育咨询”, 这一小类的体育企业同样也在开展 体育培训,严格意义上讲这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违规行为”,打擦边球。据了解, 这类体育企业在体育培训行业中占比不少,其未来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纳入体育培训行业,二是被禁止。

关键词四: 体育运动学校

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竞技体育“三级训练网”其中一种训练形式,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1980 年,在《国家体委关于加速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 报告》 中,原国家体委按照“以奥运会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竞技体育工作的重点做出部署: “第三,改革完善训练体制,调整好一、二、三线队伍, 即优秀运动队(国家队与省队)、市县级重点与业余体校、学校运动队。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从项目、选材、训练各方面建立 层层衔接的训练网” 。以体育传统学校和中小学运动队为代表的初级训练形式, 以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运动体校为代表的中级训练形式,以国家集训队和各省专业队为代表的高级训练形式,建立的一种层层衔接的运动员培养体制。图示如下:

2011 年 5 月 5 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 10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同意,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

关键词五: 学校体育社团

学校体育社团在大学最为活跃,高中次之,初中小学也有之。他是由体育方面情趣爱好相投的学生,为达到增强体质,更好地掌握并提高其运动技能为目的的学生依照校规校纪,遵守一定的宗旨和原则,在教师的组织管理下自愿加入组成的具有相对固定成员和特定活动范围的学生组织。中小学生因为兴趣爱好随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意志力也相对薄弱,其体育社团的创建多由教师或在教师的帮助下创建。

我国的学校体育社团起步于 20 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大学生中最早出现以学生社团活动为标志的校园文化热,随后扩展至中学小学。随着学校体育的发展,学校体育社团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规范和促进校园体育社团的发展。有的城市将体育社团建设工作列入教育局课外体育工作的重点之一,很多中小学校都把体育社团的改革作为体育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来抓,鼓励学生依据自身的兴趣自愿申报参加 1~2 个体育社 团,以满足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个性化需求。

2、《规范》 的第二条内涵是课外体育培训要“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

(1)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

关键词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 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描述;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关键词七: 中华体育精神

2013 年 8 月 31 日,在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即将开幕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会见 参加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会、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 作者表彰会代表时强调,广大体育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以“为国争光、 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 精神来之不易,弥足珍贵,要继承创新、发扬光大。“国运兴,体育兴”,中华体育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2) 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关键词八: 外来文化

外来文化是指正在进入一个民族内部,并与其社会发生作用的别族文化。外来文化与本地文化相对,外来文化作用于本地文化的过程既是文化入侵的过程, 同时也是同化和改造的过程。无论外来文化形态如何,其对本地文化均会具有一 定的冲击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青少年的跆拳道培训,表面上看是通过学练跆拳道的技能增强体质,但悬挂的是韩国国旗,行的韩国礼仪。试想一下中国的青少年从小面对韩国国旗行注目礼,用韩国的礼仪约束行为,对青少年的未来会产生什么影响?

因此,体育培训机构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有政治敏感性,按《规范》 的要求, “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3、《规范》 的第三条明确指出要“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关键词九: 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任何事物都是遵循一定的规律不断向前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特点与规律,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当然也是遵循一定的科学发展规律的,如果在课外体育培训活动中能科学合理地运用人体生长发育变化 规律,将对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及运动技能的提高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例如: 要遵循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形态生长发育规、身体机能生长发育规律、身体素质生长发育规律等。根据儿童青少年这些身心发展规律,在课外体育培训中就要采用不同的教法和手段,例如: 直观教学法、镜面教学法、游戏教学法、精讲多练法、模仿训练法、间歇训练法、重复训练法、分组训练法、对抗训练法等。 这就要求我们课外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要具备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心理学和运动医学等知识,虽然不可能全面掌握,但至少应该了解相关知识。

(未完待续,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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